在國際散貨船海運過程中,由于海運周期長、距離遠、運輸環節多,使不少客戶對海運過程中貨物受損的風險及如何處理產生了疑問。
一、尋找階段
即找承運人負責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在散貨船海運承運人負責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時,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貨方證明了貨物損失的事實以及貨物損失發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之后,承運人就可以證明存在免責或賠償限額。
二、投保
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貨損檢驗及索賠等程序,保留通知及溝通的證據。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拿出保險合同看一看保險條款,該賠還是不賠,是有根據的。
三、查找檢查
貨物受損的程度,受損的金額,受損的原因都要靠檢驗。普通船舶、保險人分別指派檢驗人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貨物價值較大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貨方可委托檢驗人進行檢驗。貨損糾紛進入訴訟或仲裁階段時,法院將對檢驗報告作綜合考慮。
四、尋找索賠
可能有一個以上的貨損的潛在責任者,可以選擇按照運輸合同關系找承運人,或者保險合同關系找保險人,或者侵權責任關系找侵權人。從合同約定、免責情形、舉證責任分配、執行便利等方面綜合考慮,也看到了所有潛在責任者一起被起訴的案例。
要“防患于未然”,當然要做好風險規避工作,而不是事后處理。